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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時間:2025-03-15 17:15:01 銀鳳 工作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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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精選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精選7篇)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1

  按照市中院的安排,灤縣人民法院對司法調解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自查,現(xiàn)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黨組重視,將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

  我院黨組認識到,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我國獨特的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大創(chuàng)舉,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思想,也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民族傳統(tǒng)。民事訴訟調解對于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具有積極作用。為此,我院黨組非常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多次在黨組會上研究調解工作,并要求各業(yè)務庭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特別是在省、市“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現(xiàn)場會和全市法院司法調解工作現(xiàn)場會后,我院黨組更加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及時召開干警大會,把會議精神傳達貫徹到民事業(yè)務庭和每位干警,并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的調解工作要求,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調解工作,增強了干警的調解意識。

  二、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

  灤縣法院成立了民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胡井泉同志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成員。同時,我院還把調解工作納入全院的規(guī)范化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規(guī)定了調解率的目標。另外,我院各業(yè)務庭都建立了案件調解結案登記臺帳,還實行了各業(yè)務庭調解率月通報制度。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訴訟調解,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庭前、庭中、庭后結合調解。明確了辦案人員的調解責任,要求辦案人員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堅持能調則調,不能草率判決。

  三、實施調解工作的目標管理,健全了激勵機制

  我院把案件調解率納入全院的規(guī)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民事案件調解率必須達到55以上,低于目標要求的,在考核時予以扣分處理。同時,于年終對案件調解率高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鼓勵各業(yè)務庭和干警進行案件調解。把案件調解作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干警調解案件的成效作為對其進行考核和年終評先評優(yōu)的重要依據(jù)。

  四、貫徹落實調解方針,堅持正確調解原則

  我院嚴格貫徹落實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工作方針,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努力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我院確立了四項“調解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即民事訴訟調解的過程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調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三是效率原則,即應當及時、便捷調解,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四是規(guī)范原則,即在制作調解書時,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范來進行制作,防止出現(xiàn)調解書失范問題。我院各業(yè)務庭和法官都嚴格落實了四項“調解原則”,沒有出現(xiàn)違法調解、強迫調解的問題,沒有出現(xiàn)超審限案件,也沒有出現(xiàn)調解書不規(guī)范的問題。

  五、抓好案件調解,構建和諧社會

  具體到民事審判工作中,我院堅持既不無限夸大調解的作用,杜絕了不能調強調而使案件審限過長甚至超審限問題,又不將訴訟調解制度視為可有可無,防止了在庭審中走過場,不作任何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就草率判決的現(xiàn)象。由于較好地落實了調解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我院的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1128件,審結804件,其中調解結案的537件,調解率達到66.8,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個百分點。同時,我院還特別注重在案件調解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要求當事人當庭履行到位。今年以來,我院調解案件當庭履行到位率達到80以上,總履行到位率達到95.8,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會矛盾和糾紛,防止了“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

  六、開展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抓好民調組織的指導

  今年以來,我院開展了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從全縣12個鎮(zhèn)聘請了24名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擔任我院的調解助理員,協(xié)助各民事業(yè)務庭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進行案件調解工作。今年以來,調解助理員已案外調解糾紛30余起,協(xié)助我院調解案件68件,協(xié)助和解執(zhí)行案件16件,在民事訴訟調解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如金某訴李某離婚一案,雙方抵觸情緒很大,被告聲稱“判了也不執(zhí)行”。對此,辦案干警及時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調解助理員共同做工作,最終案件順利調解,當事人當場履行了全部xx元的法律義務。同時,我院還成立了由院黨組書記、院長楊xx任組長的指導民調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指導民調工作辦公室,抽調審判和調解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為成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了有力的指導。另外,我院還在立案庭成立了調解小組,對當事人進行息訴和立案后的調解工作,并設立了兩個巡回辦案點,開展民事審判、調解以及法律咨詢等項工作。

  七、正確認識當前形勢,抓好今后的民事調解工作

  近年來特別是今年以來,我院的民事調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得到了各級各部門和人民群眾的好評。但我們深知,我院的調解工作與調解工作做得好的兄弟法院相比,距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將進一步堅持調解工作原則,貫徹調解工作方針,健全調解工作機制,增強干警調解意識,把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抓到位,促進我院訴訟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2

  為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進一步掌握城區(qū)法院司法調解工作情況,按照城區(qū)人大常委會20xx年工作計劃,城區(qū)人大法制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城區(qū)人大代表共12人組成調查組,于9月上旬對城區(qū)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開展調研,F(xiàn)將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法院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要求,堅持一手抓審判質量提高,一手抓調解體系建設,堅持“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構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聯(lián)動機制,將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納入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推進司法調解工作的開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安定穩(wěn)定。

  2、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審判工作實際,將調解作為實現(xiàn)“息訴止爭”的重要手段,細化工作措施,提升訴訟調解成功率。

  一是堅持把握調解原則開展工作,案件從立案送達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階段加強調解工作,把調解貫穿到訴訟的全過程。發(fā)揮人民調解根植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yōu)勢,創(chuàng)造性地實現(xiàn)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通過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利用訴訟服務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開展訴前調解和訴前聯(lián)動調解,積極開展立案調解、訴前調解等先行調解工作;

  二是完善民商事訴訟調解機制,針對快速發(fā)展的經濟形勢和復雜的社會矛盾,運用法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做好當事人的釋法明理工作,將調解切合發(fā)展實際,創(chuàng)新家事審判與調解工作方式,突出關懷的理念,通過“勸、批、談、教”相結合,努力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案件的調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是充分發(fā)揮派出法庭在各鎮(zhèn)、村開展基層調解作用,通過廣泛設立便民司法聯(lián)絡點、打造“家門口的巡回法庭”、“法官進村”、“周四下鄉(xiāng)”等活動,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和法律咨詢;四是及時探索和總結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徑,提煉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既解當事人的“法結”,又解當事人的“心結”。

  3、拓展調解范圍,注重調解效果。結合新形勢下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拓寬調解適用領域,把訴訟調解從民商事審判延伸到刑事附帶民事、行政協(xié)調等領域,通過調解緩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難、協(xié)調行政關系、“執(zhí)行難”等問題,有效整合資源,指導和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加強與村、社區(qū)基層組織、工會、婦聯(lián)的聯(lián)系協(xié)調,開展對社區(qū)工作人員、基層婦女工作者、工會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發(fā)動人民陪審員、社區(qū)工作人員、村委會干部等人員共同參與到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全社會齊動員、共參與的聯(lián)動調解。

  二、存在問題

  1、城區(qū)法院長期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一些新任審判人員工作經驗和生活閱歷經驗相對不足,調解的效率和調解能力有待提高。

  2、對人民調解的指導有待深入,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還存在著薄弱環(huán)節(jié),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接的工作開展得還不夠深入。

  3、外部環(huán)境有待改善,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觸調解,不積極協(xié)助當事人促成調解,影響調解工作的開展。

  4、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調解實施規(guī)定的細則不夠明確,容易造成調解時操作不規(guī)范。

  三、幾點建議

  1、要進一步明確司法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作用,強化“調判結合,調解優(yōu)先”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法院與社會各階層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調解工作的社會氛圍。

  2、要堅持公平公正調解、雙方自愿調解的原則,注重發(fā)揮靈活多變的調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辦案人員要深入實際,認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在加強調解工作的同時,規(guī)范調解,防止因片面強調調解帶來的久調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fā)生。

  3、要創(chuàng)新機制和整合資源,完善和總結訴訟調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經驗,把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要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參與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如何運用專業(yè)法律知識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密切配合,采用協(xié)調、協(xié)商方式做好調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與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聯(lián)調機制,在依法開展審判活動的前提下,與代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加強協(xié)調,共同做好訴訟調解工作。

  4、健全客觀、公正的績效考評機制,加大調解指標在各項指標中的考評比重,把調解工作作為考評審判工作和評價審判人員的重要內容。

  5、是要加強辦案人員自身素質建設,采取業(yè)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調解能力,確保司法調解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以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3

  近年來,在中央政法委、中央綜治辦的大力推動之下,各地黨委和政府都越來越重視大調解工作,“大調解”工作在各地很快從生根發(fā)芽到枝繁葉茂,除港澳臺地區(qū)之外在全國做到了基本全覆蓋。在當前和今后一個相當長時期內,建設和運用“大調解”工作體系化解矛盾糾紛,都將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笳{解”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治理之道,將貫穿中國建設和諧社會的整個歷史過程,并成為社會治理的中國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整合社會資源、解決社會問題,是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基本思路之一。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黨委、政府、各行業(yè)、各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公民都能發(fā)揮不同作用,充分體現(xiàn)了社會多元參與的精神,多元調解主體互動、聯(lián)動,原本分散配置在各單位不同性質的社會管理資源,為了解決矛盾糾紛的共同目的,匯聚成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xié)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合力,這種高度社會動員的資源整合力度,是“大調解”獨有的優(yōu)勢之一。

  傳統(tǒng)調解制度多調解“家長里短”、“茶米油鹽”等民間生活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提出,極大地拓展了調解工作的空間、增強了調解工作的適應性,使得調解工作能夠以更加多元化和開放性的方式,依托于各種調解資源的支持,有針對性地建立靈活多樣的機制或程序,適應各種矛盾糾紛的類型、特點和差異性,較好地應對解決各種矛盾糾紛。

  筆者所工作的賓川法院每年的民事案件收案在1000件左右,2008年以前,案件的調解率一直在55%左右徘徊。2008年底,院黨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了“大調解”機制的改革嘗試。2009年改革取得了預期的效果,民事案件調解率達到了67.8%,較上年上升了12個百分點,2010年1至6月,民事案件調解率更是達到了79.5%。民事案件的調解率較改革前上升了25%左右。筆者以賓川法院的“大調解”機制的構建為基礎,談談“大調解”機制工作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大速裁”機制,為“大調解”打下了制度基礎。

  目前,各地法院面臨著人少案多、內設機構多人員配置少的矛盾。隨著訴訟費的降低,大量的訴訟案件涌入法院,收案越來越多,工作壓力不斷加大。人民法院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整合審判資源,解決民事審判部門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靈活機動地完成民事審判工作任務,合并審理民事案件的部門,成立民事審判中心,由一名資深法官擔任中心主任,負責審判工作的領導和業(yè)務指導工作。在民事審判中心下設速裁法庭,倡導民事法官人人都是速裁員、調解員。對符合速裁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速裁審理,縮短辦案周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結合法院實際,可以確定以下七類案件首先進入速裁程序:

  (1)當事人雙方到庭請求即時解決糾紛的案件;

  (2)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無爭議的離婚案件;

 。3)當事人爭議不大的離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案件;

  (4)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民間借貸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5)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金融部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6)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房地產案件;

  (7)當事人無爭議的其他各類民事、經濟訴訟案件。

  民事審判中心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件后,立即組織送達,以效率為首要目標,充分發(fā)揮民事簡易程序之功能。當事人雙方到庭的,當即進行開庭審理。進入速裁的案件,以調解結案為主,力求耐心、細致,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利益,以期更為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紛爭,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經傳喚雙方到庭,被告須對是否放棄15日答辯期首先作出選擇。放棄答辯期的,立即進行庭前調解,調解未成,當即進入開庭審理,當庭宣判,三日內送達裁判文書,十日內必須完成審理與裁判工作。

  速裁法官可以自由決定開庭時間和地點,在簡化審理程序方面比照《民訴法》中的簡易程序再進一步簡化審理,省略其中許多環(huán)節(jié),如舉證、答辯、質證、認證等方面均可省略,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和法庭調解的順序限制。在法庭調查后,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與法院的認證過程也可以適當簡略,重點是將法律事實了解清楚。結案后盡快制作法律文書交分管領導簽發(fā),分管領導在接到法律文書后,一般情況當即簽發(fā)。

  進入速裁的案件經速裁后原則上由審理案件的法官負責執(zhí)行,以盡量不引發(f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程序為價值取向。一般由當事人自動履行或法院敦促其履行,當事人在調解后反悔或不履行判決,經由速裁法官依法執(zhí)行仍不能執(zhí)行的,才由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這樣做既避免啟動執(zhí)行程序需經若干環(huán)節(jié)浪費時日的弊端,又能減少進入執(zhí)行程序案件,從而緩解“執(zhí)行難”的壓力。

  賓川法院于2009年初建立了“大速裁”機制,通過2009年的運行, “大速裁”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民事審判部門共審理了各類案件908件,審結899件,進入速裁程序448件,速裁率為51.49%,其中調解336件,調解率達67.8%,較2008年上升了12%。2010年1至6月,共受理民事案件486件,審結406件,調解結案322件,調解率79.5%,其中速裁286件,速裁率為70.4%。

  二、推行“大巡回”機制,使法官沉入基層,為“大調解”打下群眾基礎。

  云南省高院院長許前飛在基層調研時指出:“我們要改變以往機械坐堂問案的方式,從審判庭上走出去,從法庭里走出去;到田間地頭,到鄉(xiāng)村茅舍,去傾聽老百姓對我們的訴求,及時幫助他們解決糾紛,化解矛盾,讓老百姓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就在他們的身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提出了法官辦案要“深入基層,貼近民眾” 的八字方針,要在工作中體現(xiàn)司法的人民性。在這一精神的指導下,人民法院應該研究制定巡回審理的具體實施方案,對巡回審理的案件在辦案經費上和車輛裝備方面給予傾斜。

  巡回審理主要具備以下特點:

 。ㄒ唬⿲崿F(xiàn)訴訟“兩便”是目的。巡回審理的初衷就是為了給交通不便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法官直接到當事人住所地受理案件,就地開庭,使大部分糾紛不出家門就能得以解決,避免了當事人的“訴累”。同時巡回法官在巡回審理過程中注重調動基層調解組織積極性,既好又快化解糾紛,節(jié)約司法資源,體現(xiàn)了訴訟效益,從而實現(xiàn)了訴訟“兩便”。

 。ǘ八头ㄉ祥T”、“就地開庭”、“強化調解”是基本工作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山區(qū)、農村對案件進行巡回審理,向群眾宣傳有關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咨詢。巡回審理的案件雖然標的額不大,事實也清楚,但由于涉案當事人大都是常年甚至世代生活在一起村民,關系錯綜復雜,對這類案件依法判決并不難,但簡單判決不但不會化解矛盾,反而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從而出現(xiàn)一個糾紛的解決導致更多糾紛產生的尷尬和困境。因此在巡回辦案中非常注重運用訴訟調解方法引導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各類糾紛,從而真正實現(xiàn)“定紛止爭”、“息訴平判”,化解群眾矛盾。

 。ㄈ┗鶎诱{解組織是辦案的主要社會協(xié)作力量。我國對民間糾紛處理一直注重和為貴,在各鄉(xiāng)鎮(zhèn)均設立有人民調解組織,當事人發(fā)生糾紛也大都會先請人民調解員主持協(xié)商,因而人民調解組織是除當事人外對糾紛的第一知情人。因此,法官在巡回審理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在長期工作協(xié)作中,基層調解組織成為巡回審理的主要社會輔助力量。

  2009年,賓川法院巡回審理民事案件316件;2010年1至6月,巡回審理民事案件146件。巡回審理的案件近90%能夠調解結案,近70%能夠自審自執(zhí)。大巡回機制的建立,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自審自執(zhí)案件的增多,也緩解了執(zhí)行部門的工作壓力。

  三、構建“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為“大調解”打下了協(xié)作基礎。

  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越來越高,對糾紛解決的途徑和要求也日趨完善!对V訟收費辦法》施行后,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進程中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單靠人民法院已經無法承擔越來越多的糾紛化解工作,努力建立和完善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已經到了非行不可的地步。

  訴訟調與非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能夠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對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各調解機構各負其責、各盡其能、標本兼治、定分止爭,調解銜接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在解決矛盾糾紛和處理涉訴信訪案件中能有力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調解銜接機制注重從源頭上治理各類復雜矛盾糾紛。建立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銜接和訴訟調解內部銜接機制,應當形成“黨政領導、綜治負責,司法引導、多元銜接,合力調處、共促和諧”,化解矛盾糾紛的新格局,這是在新形勢下解決矛盾糾紛新的嘗試,可以有效整合矛盾糾紛調處資源,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調處矛盾糾紛,真正做到把糾紛化解在基層的目標。

  目前社會調解方式和途徑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和行業(yè)調解和訴訟調解。如何做到非訴訟調解部門之間及訴訟與非訴訟之間有效銜接,可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也有一定的規(guī)律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

  首先是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相關的制度。由政法委協(xié)調具有社會矛盾調處職能的各部門研究銜接的相關問題,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具體分管銜接問題的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制定各部門具體銜接的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案件管轄、調解程序、調解原則等一系列問題。

  其次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在調處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所收集的證據(jù)、查明的事實、積累的經驗、形成的調研成果都錄入信息系統(tǒng),各銜接部門和矛盾糾紛調處人員可隨時查閱相關資料、信息。

  第三是確定管轄原則,對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涉及的案件,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矛盾糾紛進行調處,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由行政機關建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將調處中所收集的證據(jù)、所查明的事實形成書面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對民間糾紛案件,確定基層管轄或行業(yè)管轄原則。糾紛發(fā)生后,首先由糾紛發(fā)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行業(yè)調解組織進行立案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行業(yè)調解組織在調解案件過程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糾紛發(fā)生的原因、經過等基本事實進行全面的調查,并及時收集證據(jù),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把基層調解確定為糾紛解決的前置程序,未經調解的,原則上不能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基層調解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有利于矛盾糾紛及是時解決,但基層調解組織在糾紛調處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邀請其人民法院法官或其他調解組織的人員參與糾紛調處或討論相關問題,或由基層調解組織或行業(yè)調解組織牽頭經幾個負有調處職能的部門協(xié)商共同完成糾紛調處工作。

  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銜接問題,除了主要把握以上幾個方面的原則性問題外,還必須建立一個中心、選聘兩支隊伍、設立三類站點、開展五項活動。

  建立一個中心,就是調解銜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社會矛盾調處中心”。 “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由綜治辦、法院、司法局等抽調人員組成,它是各縣區(qū)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信息中心、各職能部門化解矛盾糾紛的督查中心、重大矛盾糾紛聯(lián)合調處的協(xié)調中心、各部門之間調解銜接工作的指導中心。

  選聘兩支隊伍,即特邀調解員和聘任調解員隊伍。根據(jù)案件數(shù)量、案件類型、人員分布等基本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和聘請?zhí)匮{解員和聘任調解員,并全面普查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等負有調解職能的工作人員,做到調解人員的知識結構、年齡層次、文化水平、專業(yè)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況清楚明了。

  設立三類站點,第一類是調解銜接工作站,第二類是調解銜接示范點,第三類是調解銜接巡回點。以上各站點均確定責任法官,定期聯(lián)系、指導工作。

  開展五項活動。包括“一指導、一確認、三調解”!耙恢笇А奔粗笇д{解,是法院指派法官掛鉤指導矛盾糾紛多發(fā)的基層組織;在相關部門協(xié)作下,法官親臨現(xiàn)場靠前指導調解一些重大、復雜矛盾糾紛,“一確認”即調解確認,是指法院對由社會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依法審查后,制作民事調解書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 “三調解”是指訴前調解、協(xié)助調解、委托調解。

  訴訟調解內部銜接主要是在法院內部從立案、審判、執(zhí)行、審判監(jiān)督等各個審判環(huán)節(jié)在調敬解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相互協(xié)調、相互配合。建立全員、全程、全方位調解的工作格局。案結事了是處理糾紛的最終目的,有些糾紛只能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全方位的調處,才能夠有效化解當事人的矛盾糾紛,真正實現(xiàn)案結事了的目標。

  四、構建學習培訓機制,為“大調解”打下理論基礎。

  學習培訓是提高干部素質的一項重要工作。構建“大調解”工作機制,就是要加強培訓涉及調解的干部隊伍。要通過舉辦法制培訓班,集中時間對調解隊伍分期分批進行輪訓,也可以以會代訓,或結合工作實際舉辦相關的法制講座。要進一步調動調解干部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對培訓狀況進行考試考核,把培訓成績作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據(jù),促使調解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使他們真正成為民主法治建設的領頭人;真正成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引路人;真正成為領導發(fā)展經濟、脫貧致富奔小康的帶路人;真正成為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廉潔奉公的老實人,以保證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培訓不能忽視的一種重要方式是組織調解干部到法院觀摩庭審。通過對法院審理的制假、售假、坑農、害農、挪用國家農業(yè)財政補貼、侵占農村集體財產和非法占用耕地、破壞村民選舉等違法犯罪案件的審理,了解法院刑事審判涉農犯罪案件的審理,明確維護農村社會治安穩(wěn)定的方向。通過對農村婚姻家庭、民間借貸、損害賠償、相鄰關系等民間糾紛案件和行政案件審理的觀摩,進一步了解民事糾紛調處方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保證依法辦事和調處糾紛,真正做到定紛止爭,化解矛盾。

  為切實加強學習培訓的力度,賓川法院黨組在2010年初研究制定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機制,成立了以院黨組書記、院長為組長、黨組成員、副院長為副組長、各部門中層領導為成員的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組及辦公室,負責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該工作機制確定每個調解委員會由一名中層領導負責指導,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及人民調解的工作指導,以達到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能力和水平。

  領導組成立以來,每個調解委員會組織的人民調解員業(yè)務培訓都邀請人民法院確定的指導員進行培訓,至今已經進行了8次培訓,參加培訓的人民調解員達400余人,指導員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訓,使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技能不斷提高。據(jù)了解,2010年1至6月,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民事糾紛較去年同期均有所上升,調處成功率也大大提高。同時,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還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配合法官進行調解,對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調解率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構建,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一種切實有效的工作思路,我們應該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探索和完善這一工作體系,使調解工作更加有效地體現(xiàn)“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的宗旨。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4

  一、引言

  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旨在緩解司法壓力,提升糾紛解決效率。本次調研聚焦該制度實施情況,為進一步優(yōu)化提供依據(jù)。

  二、調研方法

  通過對法院案件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分析、與法官及協(xié)助調解員訪談、發(fā)放問卷收集當事人反饋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

  三、制度實施現(xiàn)狀

  人員構成:協(xié)助調解員來源廣泛,包括退休法官、律師、基層社區(qū)工作者等,具備豐富社會經驗與專業(yè)知識。目前已組建 xx 人的調解員隊伍,覆蓋民事、商事等多個領域糾紛調解。

  工作流程:案件分流至調解程序后,調解員接收案件材料,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確定調解時間與地點。調解過程中,運用專業(yè)知識與溝通技巧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調解的案件制作調解協(xié)議,經法院司法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實施成效

  案件分流顯著:過去一年,通過協(xié)助調解員成功調解案件 xx 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立案數(shù)的` xx%,有效減輕了法院審判壓力,案件平均審理周期縮短 xx 天。

  當事人滿意度高:問卷調查顯示,xx% 的當事人對調解結果滿意,xx% 的當事人認為調解過程公正、高效,增強了群眾對司法的信任。

  五、結論

  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在人員構成與工作流程上已初步成型,且在案件分流與當事人滿意度提升方面成效顯著,為糾紛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撐。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5

  一、引言

  盡管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取得一定成果,但在實踐中仍暴露出一些問題,亟待深入剖析解決。

  二、調研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專業(yè)能力參差不齊:部分協(xié)助調解員雖有豐富生活經驗,但在復雜法律問題上缺乏專業(yè)知識,如在涉及知識產權、金融等專業(yè)領域糾紛調解時,難以提供精準法律建議,影響調解成功率。

  激勵機制不完善:目前對協(xié)助調解員的物質報酬較低,主要以象征性補貼為主,且精神激勵方式單一,僅為頒發(fā)榮譽證書。這導致調解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優(yōu)秀調解員流失風險增加。

  案件銜接不暢:調解與審判程序銜接存在漏洞,部分案件在調解不成轉入審判時,因信息傳遞不完整、材料整理不規(guī)范,導致法官需重新梳理案件,延長審判周期,降低司法效率。

  三、原因分析

  培訓體系不健全:法院對協(xié)助調解員的培訓頻率低、內容缺乏針對性,未能根據(jù)調解員不同專業(yè)背景與實際需求開展培訓,致使其專業(yè)能力提升緩慢。

  經費保障不足:法院用于調解工作的經費有限,難以支撐完善的激勵機制構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調解員隊伍的發(fā)展壯大。

  流程規(guī)范不嚴謹:缺乏明確的.調解與審判銜接規(guī)范細則,各部門之間職責劃分不清,缺乏有效溝通協(xié)調機制,造成案件流轉不暢。

  四、結論

  專業(yè)能力、激勵機制與案件銜接方面的問題嚴重制約了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的效能發(fā)揮,需針對性制定改進措施,推動制度持續(xù)完善。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6

  一、引言

  針對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存在的問題,結合調研實際,提出以下改進措施與建議。

  二、提升專業(yè)能力

  構建分層培訓體系:根據(jù)調解員專業(yè)背景與經驗水平,分為基礎層、提升層與專業(yè)層。基礎層開展法律基礎知識與調解技巧培訓;提升層針對常見糾紛類型進行深度剖析;專業(yè)層聚焦新興復雜法律領域,邀請專家授課。定期組織培訓,每年不少于 xx 次。

  建立案例研討機制:定期收集典型調解案例,組織調解員集中研討,分享調解經驗與技巧,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適用與調解策略,提升調解員應對復雜案件能力。

  三、完善激勵機制

  優(yōu)化物質激勵:設立調解獎勵基金,根據(jù)調解案件數(shù)量與難度,給予調解員合理報酬。對于成功調解重大疑難案件的,給予額外獎勵,提高調解員經濟收入。

  豐富精神激勵:除榮譽證書外,開展 “優(yōu)秀調解員” 評選活動,在法院官網(wǎng)、社交媒體等平臺宣傳優(yōu)秀調解員事跡,增強其職業(yè)榮譽感與社會認可度。

  四、優(yōu)化案件銜接

  制定銜接規(guī)范細則:明確調解不成案件轉入審判的程序、材料移送要求、時間節(jié)點等,確保案件流轉順暢。建立案件跟蹤臺賬,實時記錄案件狀態(tài)與流轉信息。

  加強部門協(xié)作:成立調解與審判銜接工作小組,由法院立案庭、審判庭與調解中心人員組成,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溝通解決銜接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強化部門間協(xié)作配合。

  五、結論

  通過提升專業(yè)能力、完善激勵機制與優(yōu)化案件銜接等措施,有望解決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現(xiàn)存問題,進一步提升制度運行效能,促進糾紛高效化解。

  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調研工作報告 7

  一、引言

  隨著社會發(fā)展與司法改革推進,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面臨新機遇與挑戰(zhàn),需對未來發(fā)展趨勢進行展望。

  二、智能化發(fā)展趨勢

  線上調解平臺建設:開發(fā)智能化線上調解平臺,利用視頻會議、電子簽名等技術,打破地域限制,實現(xiàn)當事人與調解員遠程調解。平臺具備案件管理、證據(jù)交換、法律風險評估等功能,提升調解效率與質量。

  大數(shù)據(jù)輔助調解:運用大數(shù)據(jù)分析技術,對海量調解案例進行挖掘分析,為調解員提供糾紛類型預測、調解策略推薦等服務,輔助其制定更科學合理的.調解方案。

  三、多元化協(xié)作趨勢

  跨部門聯(lián)動調解: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社區(qū)組織等合作,建立跨部門聯(lián)動調解機制。針對涉及多個領域的復雜糾紛,整合各方資源,協(xié)同開展調解工作,形成糾紛化解合力。

  引入第三方評估:邀請專業(yè)的第三方機構對調解工作進行評估,從調解效果、當事人滿意度、制度運行成本等多維度進行評價,為制度改進提供客觀依據(jù),促進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發(fā)展。

  四、專業(yè)化深化趨勢

  專業(yè)領域細分調解團隊:根據(jù)糾紛類型,進一步細分專業(yè)調解團隊,如醫(yī)療糾紛調解團隊、勞動爭議調解團隊等,提升調解員在特定領域的專業(yè)素養(yǎng)與調解能力,打造品牌調解團隊。

  調解員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調解員職業(yè)發(fā)展通道,為優(yōu)秀調解員提供晉升機會,如擔任調解團隊負責人、參與法院相關培訓授課等,吸引更多優(yōu)秀人才投身調解工作,推動調解隊伍專業(yè)化建設。

  五、結論

  智能化、多元化協(xié)作與專業(yè)化深化將是溫嶺法院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未來發(fā)展的主要趨勢,順應這些趨勢,不斷創(chuàng)新完善制度,將為司法糾紛解決注入新活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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