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承攬合同指的是什么?雇傭合同指的又是什么?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或許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太了解。小編針對這一情況,為大家整理收集了相關知識,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一、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jiān)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jiān)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fā)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chǎn)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yè)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nèi)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二、責任承擔規(guī)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chǎn)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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