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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條約
(1996年12月1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1997年12月29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7號公告,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規(guī)
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六條 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區(qū)、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依權限在本轄區(qū)內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經協(xié)商一致后,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紀律;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九)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教育、培訓、保守商業(yè)秘密等協(xié)議,作為增加條款或勞動合同附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可以訂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該項工作完成的指標。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雙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或保證金。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十年,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訂立至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要求續(xù)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優(yōu)先與其續(xù)訂。
第十五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
(二)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當事人意愿訂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由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按行政管轄范圍上報主管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方可啟用自行擬定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修改或失效的;
(三)勞動合同期限雖滿,但依法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五)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條件的。
當事人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與通知方進行協(xié)商;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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