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協(xié)議書
土地房產權繼承協(xié)議書【一】

甲方:黃容根(4402XXXXXXXXXX018)、林帶彩(440620XXXXXXXXX2942) (兩人
為夫妻關系)
乙方:黃順枝(442XXXXXXXXXXXX970)、馮麗玲(442XXXXXXXXXXXX600) (兩人
為夫妻關系)
丙方:黃才枝(442XXXXXXXXXXXX954)、黃嘉輝(442XXXXXXXXXXXX016) (兩人
為父子關系)
丁方:黃桂枝(442XXXXXXXXXXXX95X)、梁煥杏(442XXXXXXXXXXXX948)(兩人
為夫妻關系)
甲、乙、丙、丁就位于中山市三角鎮(zhèn)新群村的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中府集建總字第097351號,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號)和房屋所有權(粵房字第3790228號)的分配繼承問題,經四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財產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唯一繼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后建房或購房所需費用其中的人民幣30000元,作為 合法繼承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條件。
四、丙方同意乙方作為甲方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唯一繼承人。
五、丁方同意不參與此次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分配繼承。
六、本協(xié)議由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屬于四方的真實意思表 示。
七、本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協(xié)議一式四份,協(xié)議人各 執(zhí)一份。
協(xié)議當事人簽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20xx年
遺產(房產)共有協(xié)議書【二】
被繼承人: ,原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 于 年 月 日因 去世,留下遺產(房產)尚未分割,繼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照執(zhí)行:
一、各繼承人應當本著妥善處理被繼承人后事,構建和諧的家庭氛圍為原則,合理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不得侵吞、奪占或企圖侵吞、奪占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二、各繼承人確認,依據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為:位于濟南市歷下區(qū) 號房屋一套
三、經各繼承人協(xié)商,上述房產歸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在各繼承人名下,并體現于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簿及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上。
四、上訴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xù)由各繼承人共同委托 辦
理相關過戶手續(xù),各繼承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根據被繼承人去世后,各繼承人協(xié)商決定:由 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后世,包括負責購買被繼承人墓地等事項,上述房屋由 居住使用。
六、上述房屋由 居住使用期間,其他繼承人不得主張轉讓、出租、抵押。
七、上述房屋存續(xù)期間如遇房屋拆遷、政府征收等情形,所得補償優(yōu)先購買房產,所得價款優(yōu)先購買房產,仍有各繼承人共有,且繼承人 居住使用。
八、為處理被繼承人后事所有開支共計 元人民幣,由繼承人 獨立承擔,其他繼承人不再負擔。
九、本協(xié)議在北京市 區(qū)簽署,因本協(xié)議發(fā)生的糾紛或與本協(xié)議內容相關的糾紛,由北京市 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十、本協(xié)議一式十份,各繼承人執(zhí)一份,房產管理部門執(zhí)二份,公證機構留存二份。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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