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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學習筆記
合同法學習筆記

【一】
【生意買賣篇】
日常交易中,買家有可能遇到一物多賣(典型例子就是古董字畫)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判定歸屬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僬l先拿走歸誰;
、谡l先付款歸誰;
、壅l先簽訂合同歸誰。
我們網購商品,有可能遇到賣家不小心多寄了貨物。
當我們收到這部分多出來的“餡餅”時,根據《合同法》第162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接收多交出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60天內通知,否則視為默認接收),出賣人應當自己承擔買受人的保管費用以及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我們買東西經常遇到商品試用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1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例如,我們在試用汽車時,違反規(guī)定把車開到高速公路上飆車,這時你就必須買車了。
我們網購時,若出現貨物損壞或貨物丟失,這時應該找快遞公司索要賠償而不是賣家。
根據《合同法》第141條,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即當賣家將貨物交給物流公司(該物流公司由買家指定或確認同意)的時候,就算是交付給買家了。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家自己承擔。
買家承擔損失后,可以以貨主身份,向物流公司追討損失。
小孩子網購,合同是否成立要視年齡而定。
《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因此,小孩子網購,如果超過限度,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可以要求退貨。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合同簽訂篇】
《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
即我們簽訂合同時,若沒有明確作出新的約定,則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公司蓋章,合同就可以生效。
當然也有例外,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則需要兩者齊備,合同才能生效,注意這里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系并列詞組。
《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且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生效。
法律術語叫做“表見代理”,讓人“有理由相信”的典型例子就是,公司蓋了章的空白合同被人拿去隨便使用;又例如,業(yè)務經理經常代表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合同,并形成雙方認可的慣例,那么該業(yè)務經理離職時,公司甲一定要及時通知公司乙該員工已經離職不再代表己方,并收回曾經發(fā)放給該員工的所有蓋過章的空白合同,否則公司乙“有理由相信”該離職員工簽訂的合同(離職員工有可能采取報復行為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10條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例如,你把車停到立有收費牌子的停車場,即使沒有與停車場主以口頭形式訂立停車合同,事后你也必須交停車費,這是一個事實契約,法律可以“推定”合同成立,雙方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愿;又例如,我們網購商品,明知該店提示周末不出貨仍點擊購買。
【格式條款篇】
《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例如,買衣服時“恕不退換”的霸王條款(雖沒有口頭或書面訂立合同,但有可能“推定”合同成立);網購時快遞公司規(guī)定的“弄丟貨物只賠3倍運費”。
那些把小字提醒印在小票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也就是說,即使商家提醒了買家“霸王條款”,該“霸王條款”也有可能無效。
《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仍然存在歧義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理解。
例如,有些公司喜歡在合同紙上印有自己公司的標志,間接證明了自己是格式條款提供方,一旦發(fā)生合同糾紛,若雙方對某一合同內容存在歧義爭議(如1單位貨物價錢為1,可以是1元/單位,也可以是1美元/單位),該公司可能在法律上處于弱勢。
【二】
【不安抗辯權】
我們有時即使簽訂了合同也可以不履行,法律術語稱為“不安抗辯權”,這時中止履行合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惡化嚴重;(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舉一個例子:
甲為一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乙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間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約定甲在乙主辦的一場演出中出演一個節(jié)目,由乙預先支付給甲演出勞務費五萬元。
后來,在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的期限到來之前,甲因一場車禍而受傷住院。
乙通過向醫(yī)生詢問甲的傷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體有康復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傷情會惡化,以至于不能參加原定的演出。
基于上述情況,乙向甲發(fā)出通知,主張暫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約定的五萬元勞務費。
【代位追償】
《合同法》第73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舉一個例子:
乙欠甲10萬元沒還,這時甲發(fā)現丙欠乙10萬元,且到期乙也沒有催促丙還錢,這時甲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直接越過乙向丙要這10萬元;注意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假設丙欠乙的錢還沒有到期,甲是不可以向丙要錢的。
【發(fā)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fā)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fā)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舉一個例子:
日常買賣中,通常是付款的同時開發(fā)票,但也有例外的,有些客人會要求商家先開具發(fā)票,過幾天報銷后再付款。
這時就存在漏洞了,有些客人會以發(fā)票作為已經付款了的抵賴,這時商家就頭疼了。
對于商家,建議一般不要先開發(fā)票,若一定要這樣做,可以采取一些保護措施,例如設置相應的賬本記錄簿,對于收到款項后開出的發(fā)票蓋上“XX公司現金收訖”的公司公章,并形成交易制度與習慣;對于客人,如果是大工程項目交易,最好保留相應的劃款憑證(例如銀行賬號匯款記錄,等)。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舉一個例子:
某水產公司與某運輸公司簽訂合同,拖其運輸3車海鮮產品至某地銷售,價值30萬元,運輸途中遇到泥石流等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運輸公司將不能按期運送貨物至目的地,這就屬于遇到了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上述例子中,運輸公司應該及時通知水產公司該情況,這時水產公司可以作出其他安排(例如降價至20萬元在當地促銷這3車海鮮),將損害降低10萬元;若運輸公司不及時通知水廠公司,海鮮產品腐爛導致水產公司最終損失30萬元,運輸公司可能就要承擔這20萬元的賠償責任。
【還債之前,轉移財產】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舉一個例子:
乙欠甲10萬元,到期乙未還欠款,這時乙將名下僅有的一輛寶馬車低價轉讓給自己的姐姐丙,導致甲的債權喪失了財產保障基礎(即乙無力償還欠款),這時甲就可以申請撤銷該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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