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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工作效能問責制度(試行)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衡水市信訪工作效能問責制度(試行)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工作條例》)、《河北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guī),結合衡水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紀檢監(jiān)察系統(tǒng)信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效能,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縣、鄉(xiāng)紀檢監(jiān)察機關、派駐(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信訪責任人")在信訪事項辦理中影響工作效能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 信訪責任人在信訪工作中,出現(xiàn)下列問題之一的,將被效能問責:
(一)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相關制度,或建立健全了相關制度但落實不到位,影響信訪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崗位職責不明晰,任務分工不明確,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在信訪問題辦理中推諉、扯皮,影響信訪工作成效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結信訪事項和未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四)法制觀念淡薄,對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拒不受理、擅自向當事人就來訪事項的處理作不負責任的表態(tài)或透露內(nèi)部研究情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工作責任心不強,丟失信件或有關信訪材料、應當交辦的信訪事項不交辦或不按時交辦,對問題不做調(diào)查研究,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 信訪工作效能問責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兩級紀委監(jiān)察局信訪室、效能室組織實施。
(一)對信訪責任單位的信訪效能責任追究種類:
1、通報批評;
2、下達《行政效能監(jiān)察建議書》。
(二)對信訪責任人的效能問責形式:
1、口頭告誡;
2、書面告誡;
3、離崗培訓;
4、調(diào)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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