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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學藝術獎評獎辦法
導語:評選文學藝術獎,有助于提高文化藝術的品味,帶來更多的文學藝術作品。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通市文學藝術獎評獎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市廣大文藝工作者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創(chuàng)作出更多、更優(yōu)秀的文學藝術作品,繁榮我市文學藝術事業(yè),加快我市文化大市的建設步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專業(yè)或業(yè)余文藝工作者創(chuàng)作并發(fā)表(出版、演出、展覽、播映)的文學藝術作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報市文學藝術獎:
(一)在某一文學藝術門類中具有較高的文藝價值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作品;
(二)對繼承、發(fā)展、革新某一文學藝術門類或流派具有突出貢獻的作品;
(三)在省級以上重要文學藝術類比賽或評比中獲獎的作品。
第三條 市文學藝術獎獲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南通市文學藝術獎'獲獎證書和獎金。對繁榮我市文學藝術事業(yè)具有特殊貢獻并取得重大社會效益的文學藝術作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授予特別獎。
第四條 市文學藝術獎每兩年評授一次,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款。
第五條 市文學藝術獎獲獎者的主要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級的依據。
第六條 市文學藝術獎獲獎作品應能代表評獎年度我市文學藝術某一方面所取得的最佳水平。
市文學藝術獎的評授標準不得降低,某一門類參評作品的質量達不到評獎標準,可以空缺。
第七條 成立市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市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學藝術界聯(lián)合會),負責辦理評審日常工作。
第八條 申報市文學藝術獎的個人和集體,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向其主管部門或文藝群眾團體逐級申報,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經各初評小組初評后,作為市文學藝術獎的評獎提名,報市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獲得市文學藝術獎提名的個人和集體,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一經查實,即撤銷其提名和獎勵,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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