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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華廣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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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新華廣場管理,規(guī)范廣場秩序,為廣大群眾和各種社會活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根據《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結合新華廣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華廣場是我市唯一的集政治、文化、宣傳及休閑、娛樂于一體的綜合性場所。
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適用于廣場及周邊地區(qū)。
第三條新華廣場歸口于市建設局管理。新華廣場管理處具體負責廣場及其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衛(wèi)生保潔及日常管理等上作。
公安、衛(wèi)生、水務、供電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廣場管理處做好廣場的安全保衛(wèi)、交通疏導、衛(wèi)生保潔、供水排水及用電等工作。
第四條廣場日常維修養(yǎng)護所需的各項費用,均由市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廣場在沒有全市性重大活動時,實行全天開放式管理。廣場內的游人、廣場周邊的企事業(yè)單位及個體經營者要服從并配合廣場管理處的管理,為廣場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條廣場管理處必須確保廣場內綠地、道路、活動場地等功能分區(qū)的科學合理規(guī)劃及正常使用,同時還要確保廣場各項綜合配套服務設施的完善。定期對廣場的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以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條廣場管理處根據廣場的實際情況,可設置必要的便民服務設施(包括:攝影點、飲品點、健身器材、宣傳欄、車輛停放處等)。
第八條廣場內嚴禁舉辦各類商品促銷、彩票出售等經營性活動。
第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各級黨、政機關均可在廣場內組織各類政治性集會、慶;顒印⑿麄骷拔捏w活動。
其他單位或個人需在廣場內舉辦有關活動的,必須向廣場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按廣場管理處的要求組織、開展活動。活動結束后,及時組織清場。
第十條經批準凡在廣場舉辦各類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均必須按市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一次性向廣場管理處交納場地及設施使用費,并自覺服從廣場管理處的管理。
第十一條廣場管理處要加強廣場管理工作,維護好廣場秩序,保證各類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未經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在廣場及周邊地區(qū)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宣傳牌等。
凡需在廣場周邊地區(qū)大型建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各種審批手續(xù)之前,應將廣告牌、宣傳牌的式樣說明報送新華廣場管理處審核。與廣場整體環(huán)境協調一致的方可設置。
第十三條除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槍彈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進入廣場。未經批準,任何車輛不得進入廣場。
第十四條廣場管理處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以確保廣場有一個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同時,廣場管理處還要加強對廣場工作人員的教育,使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中做到文明執(zhí)法,依法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在廣場及周邊地區(qū)擺攤設點,從事務類經營活動;不得散發(fā)傳單及各類宣傳品。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廣場管理處均可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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